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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时间:2018-05-12  作者:admin 点击: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跨地区调动及户口迁出本州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被纳入克州城镇居民最低保障范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十一)自住住房装修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三)缴存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十四)缴存职工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限制条件
(1)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已经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购房贷款担保的,在本人贷款本息未还清或被担保人贷款未还清之前,不能支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2)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支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办理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复印件均印在A4纸上)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或在单位证明中写清委托原因及被委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
(1)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除第二条所述资料外,按支取性质不同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均印在A4纸上):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两年以内,可部分提取夫妻双方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费用总额。
1、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购买集资房的应提供:
(1)计划发展委员会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购房收据、银行现金交款单(银行进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3)集资房牵头单位提供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房源表(注明总房价、楼层、单价)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资料在我中心备案。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
(1)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
(1)房地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2)大修房屋支付费用凭证。
(二)离休、退休、死亡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1、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
(1)离、退休批准文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死亡的应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
(2)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受遗赠证明,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3)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申请提取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境定居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申请提取应提供护照、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跨地区调动及户口迁出本州行政区域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或将个人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提取应提供调动证明文件和户口迁移证明。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部分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息时可申请支取还贷,提取款项直接划转至公积金中心的银行帐户,不支取现金。
(七)被纳入克州城镇居民最低保障范围的职工支付房租时可部分提取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可一年提取一次。
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低保证、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
(八)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可一年提取一次。
需出具由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公积金最高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提取额为年房租费的80%。
(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正常缴存职工在公积金贷款无逾期的情况下,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不含水电费、取暖费),提取额度控制在2000元内。
需提交资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物业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自住住房装修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每户终身只能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提取金额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每户最高提取额度为10万元。
需提交资料:
1、单位出具审核证明(由公积金中心提供统一模板);
2、提供规范的房屋装修合同原件;
3、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普通自住住房权属证明(包括:房产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或其他载明住房建筑面积的权属证明资料)。
 (十一)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凭医院开具的病历、出院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提供患者在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结算单),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重大疾病种类包括以下11种:①心血管病并发症;②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③各种恶性肿瘤、癌症;④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⑤肝硬化;⑥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⑦糖尿病并发症;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⑨白血病;⑩重性精神病;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应提交资料:
(1)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原件;
(2)医院开具的病历、出院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患者在社保部门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结算单)
(3)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
(4)医疗费用结算单以及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如果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公积金的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付部分。
(十二)缴存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应提交资料:
(1)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直系关系证明(户口簿);
(2)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学费缴纳通知单、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
(3)首次支付学费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后提取留存复印件。
2、提取额度
提取缴存职工夫妻一方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每年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学费。
(十三)缴存职工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遇到以下三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是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二是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三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应提交资料:
(1)该业务经中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取人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
(2)其他所需资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2、提取额度
提取额为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办理流程 部分提取
一、装修提取
 1、  网上自行打印房屋装修承诺函;
2、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收据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  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
二、 购房提取

1、  购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  首付款收据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  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
三、租房提取
 1、  房产局出具无房证明;
2、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
销户提取
退休提取


      1、  退休文件或退休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  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
解除劳动合同提取

     1、  解除劳动书原件;
     2、  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
     死亡提取

     1、  医院或派出所出具证明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2、  遗产继承公证书;
     3、  公积金缴存银行卡
备注: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或在单位委托证明中写清委托原因及受委托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人提供资料中心受理  初审
复核  资金清算(资金实时到账,不需到银行)


 
办理地点 阿图什市经四路10号(克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综合办公楼)。
办理电话 0908-4235433
办理时限 资料准备的情况下实时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