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031-2018-00005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11:40:21 |
名 称 | 权限内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权限 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 审批 | |
来 源 | 克州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 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是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是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是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以上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出现的腐败行为;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廉政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