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001-2018-0004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克州政府网 | 发布日期 | 2016-10-08 10:12:49 |
名 称 | 克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 试行 | |
来 源 | 克州电子政务办公室 |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实施办法》在克州辖区内的实施,增加各级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
(三)政府信息是指克州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克州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四)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五)克州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克州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重大决定草案方面:克州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6、克州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政府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六)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克州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克孜勒苏报》、克州电视台和各县电视台、阿图什市广播电台等公众媒体;
2、各级政府门户网站;
3、各级政府新闻发布会;
4、克州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设立资料查询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6、克州档案局(馆)和各县(市)档案局(馆)作为集中查询本级政府信息的场所。
(八)克州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克州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写年度报告的机关应当对专有名词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克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维护更新情况;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具体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5、因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十)克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本制度精神组织实施,自治州人民政府监察局负责监督。
(十一)克州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监察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克州人民政府监察局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3、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4、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二)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通过对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府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