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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时间:2018-05-11  作者:admin 点击:

索  引  号 KZ001-2018-0004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克州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16-10-08 10:14:42
名        称 克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来        源 克州电子政务办公室

 

(一)为切实做好克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二)克州政府及其部门、各县(市)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三)严肃政治纪律。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抓,行政监察机关协调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决防止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依法公开,确保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五)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要纳入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单位和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对下列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责令纠正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2、阻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3、故意提供错误、虚假的政府信息的;

4、对投诉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政府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泄漏国家秘密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